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就拆迁安置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但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会调解吗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一般是不适用调解的,行政复议结果由被申请的机关作出。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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