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共20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回避制度《规定》明确: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赔偿请求人认为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这一规定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查制度《规定》还要求,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等。
协商制度《规定》完善了自赔协商制度,规定法院可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制度为扩大程序参与、增加程序透明度,多年前,听证制度被引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环节,效果良好。《规定》吸收了这一经验,在自赔案件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在“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进行听证。听证参与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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