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三年判了半年,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如案件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检察机关会根据被告人所犯的罪行,结合被告人具有的加重或减轻的量刑情节,给出量刑建议。法院在进行审判工作时,根据查明的事实,如果认为被告人有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的,将会依法判处刑罚,因此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是最后的判决结果,其与最终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也是正常的。
谁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依法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场域是刑事诉讼;量刑建议的主体是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对象是法院;量刑建议的内容是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检察院之所以有权就其所起诉的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是因为其享有刑事公诉权。刑事公诉权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认定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权力。公诉权可分为审查起诉权、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等权能,其中起诉权在实体内容上可分为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
《刑法》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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