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处理规范。例如,按固定价格、约定可调价格或按成本加适当报酬的价格,如果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是合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协商确定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进行结算。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无效合同原则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承包人先修缮工程,修缮后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按照上述方式结算。工程不能验收的,承包人不要求支付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过错责任分担。
另外,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也不能按照当地政府的指导价确定工程造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由于设计变更,建设工程的数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协议的,工程价款可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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