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课间打架受伤责任谁负?
时间:2023-06-23 21:42:58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孩子在学校课间打架受伤,侵权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学校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学校是否有责任,法律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只有学校能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免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除非有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等机构才应当承担责任。

在民法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校园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小学生在学校被小混混打了学校需要担责吗

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但如果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学生在学校被小混混打了,如果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应当由打人者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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