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认同时,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退出股东身份。然而,该法尚未规定强制性股东退出。若股东与公司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公司法,尚无关于强制性股东退出的规定。若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认同,他们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从而退出股东身份。我国《公司法》规定,该情形下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是否有强制性股东退出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强制性股东退出。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强制性解散公司:(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法规定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清算未能消除债务的。对于上述情形,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强制性股东退出。
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强制性股东退出或解散公司。如果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认同,他们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股权退出股东身份。如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通过清算未能消除债务,股东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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