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明文规定,任何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的食品生产及经营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以及他们的法人代表,无论是从处罚执行当天开始计算五年时间内,都不得再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权,或者参与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中,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角色。
而对于那些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法分子,将终身失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资格,同时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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