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什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自《民法典》,属于法律概念。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出现在行政、民事领域,若行为人做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则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方法是什么?
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
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
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三、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有什么?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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