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
1、首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则该规定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
(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是否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立法目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止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而且这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如果其目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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