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
时间:2023-03-22 18:12:02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并购(MA)是公司的兼并和公司收购的总称的简称。收购和兼并是有所区别的。公司的兼并是指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并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被兼并方须解散。公司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资产或股份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存续,而且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收购的基本形式:按收购的标的可划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前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后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兼并的基本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一、原企业对员工的补偿标准

企业被外资收购后,原企业应该如何对员工补偿要根据具体操作情况而定

1、如果外资收购企业后,将原企业的职工工龄与新成立的企业合并连续计算的,则原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收购后新成立的企业不接受职工在原企业的工龄的,则应按劳动者在原企业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外资并购的含义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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