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债务在清算之后偿还。债务人在破产之后重整债务,如果由保证人承担了一般的保证的,则无论债务是否到期了,债权人都应该申报破产的债权。若是债务还没有到期,则应该先通过破产的程序来清偿债权,若不够清偿的,可以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破产重整计划
既然企业是为了避免破产而进行的重整,那么,重整就需要达到一定效果。为取得良好效果,一个完善的重整计划就必不可少。所以,重整计划不仅可以指引重整中的各项活动有序进行,也是法定要求。
(一)制定主体和时间
1.制定主体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制定时间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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