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关于债务的偿还次序通常如下:首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需要优先进行清偿。
这里说的破产费用囊括了诸如破产诉讼案件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管理、估值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等方面的开支,同时还涵盖了管理人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酬劳及雇佣员工的成本等等。
至于共益债务,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权益,由债务人财产承担的债务。
接下来,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将得到清偿。
然后,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也会被依次偿还。
紧接着,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也将得到清偿。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将会得到最终的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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