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入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落实对农民的费用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代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强制收费或代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落实部门责任,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
二、清理整顿加重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的清理整顿,重点治理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人员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种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向村级组织具体收费事项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有效的收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由乡镇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代订代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三、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严格界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研究制定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全程监管,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推进一事一议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筹资筹劳、负债建设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管理办法,开展对规范管理县的动态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订管理办法,推动健全财政奖补机制。
四、推进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实践做法,联合相关部门对问题较多的领域制定监管政策、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农业服务领域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防止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行为。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不得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之外要求农民出资出劳。
五、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负担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改进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完善监督卡内容,创新发放形式,将监督卡作为宣传减负惠农政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通过明查暗访,对农民负担问题不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深入基层查找问题,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六、推动涉及农民负担相关领域改革。坚持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优先领域,提高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减轻地方配套压力。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消除造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好国家助学政策。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探索完善政府投入机制、积极创新征订方式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和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现有农田水利设施,推进水价综合改革,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切实减少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减负工作领导机制,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减负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责任。继续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实行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通报督导结果的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建立逐级督导评价制度。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6月9日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