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根据《选举法》、《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选民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4、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
5、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二、选民登记的方法
选民登记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一)选民自愿登记。是指在选举公告的时间内,由选民自行到选区或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二)逐户查访登记。是指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企业、农村、社区、市场、摊点和流动人口居住地,逐厂、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选民编入选民名册。
(三)三增、四减登记。是指以2002年换届选举时的选民登记表(2004年全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时组织了选举的寿安、和盛、金马、万春四镇以2004年的选民登记表)为依据进行核实,予以新增登记或减除。
1、下列人员应予新增登记:
(1)凡于1988年11月25日(含11月25日)以前出生,即到2006年11月25日(选举日)止年满18周岁的;
(2)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迁入本地的;
(3)2002年(寿安等四镇2004年)选民登记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现已期满并恢复政治权利的。
此外,寿安等四镇在2002年选举镇人大代表时未登记的市以上驻镇单位的选民也应补登。
2、下列人员应当减除:
(1)参军服现役的军人;
(2)迁出本选区的;
(3)死亡的;
(4)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如选民登记表遗失,或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则须采取前述两种方法重新进行登记。
三、选民登记的范围
选民登记的范围主要是户口在温江区的人员。户口在本区,有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在本区的,原则上在工作单位登记;户口在本区,没有工作单位或不愿在工作单位登记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在外地,愿意在本区参选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工作或居住在本区,户口不在本区,但愿意在本区参选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登记。主要分为以下五类22种情况:
(一)应予登记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以及已毕业尚未迁移户口的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
2、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按常住户口登记。
3、驻温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的有关单位由驻军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
4、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5、持有暂住手续的暂住人口,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参选的,凭户口所在地选民证明和身份证,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6、农村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已安排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户口在城镇、单位或街道,居住在农村原地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街道登记;如本人愿意在现居住地参选,可将选民关系转回现居住地所在选区参加选举。
7、经批准的军队随军家属有工作单位的,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无工作单位、居住在军队营区的,应在部队进行登记并参加选举;散住在城镇居民区居住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
8、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未安排工作的,凭转业、复员退伍证明及地方军转办和安置办手续,在配偶居住地或家庭居住地进行登记。
9、外地婚入、持有户口迁移证待入户,现居住地出生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因故还没有入户的,均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10、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破产企业、改制企业职工,有工作单位的,在现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11、农村长期在外打工从业的人员,属于个人外出的,应通知其回户口所在地登记并参加选举;属于长期在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12、外出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工作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13、驻温的市以上单位应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区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驻镇的市以上单位如果愿意参加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允许,并在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14、区、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但须将选民关系介绍到参选的选区。
15、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
(二)准予登记
1、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三)暂缓登记
长期在外且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如在选举日前返回,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四)不予登记
1、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
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
(五)不列入选民名单
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痴呆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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