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工作
时间:2023-04-24 20:02:28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什么人是选民?什么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2、为什么要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保证选举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对公民选举资格予以法律上的认可,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任何选民必须首先经过登记,拿到选民证后,才能取得投票权,也才有可能被选为代表。

3、选民资格审查

要严格把住法定年龄关和政策关。年满十八周岁为选民法定年龄。具体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选举日(2002年11月28日)止,年满18周岁,就达到了选举的法定年龄。用农历计算的,应一律换算为公历,不计虚岁。达到本届选举法定年龄的公民,应为1984年11月29日零点以前出生的公民。要重点把四种人的数字和情况搞准确。即: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指失踪两年以上的)。

4、选民登记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1)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企事业单位下岗、内退职工较多,组织选举有困难的,为使这部分职工参加选举活动方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民登记。

(2)外地在本区暂住人员,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或委托户口所在地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如要求在我区参加选举,则应由本人主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后,在现住地参加选民登记。

(3)凡我区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和选区参加选民登记,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也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拆迁户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4)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选民登记。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在所属干休所、服务站的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作人员,在所在单位参加选民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地方选举办法在驻地参加选民登记。

(5)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对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给予选民登记,如选举时发病,不行使选举权。痴、呆、傻人员中,只是反应迟钝,尚能行使选举权的,应给予选民登记。

做好选民登记,是公民行使选举权和享受被选举权的必要前提。我区公民应积极、主动地配合选举工作人员,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工作人员要围绕一个中心即选民数,做到三不,即不错、不漏、不重,切实保证我区公民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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