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是什么
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订立合同时的要约效力是什么
订立合同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1.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三、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怎么撤销
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的撤回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进行,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是否可以撤回应看该要约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如果要约已经送达,撤销要约应在对方发出要约承诺通知之前进行,否则的话就无法撤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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