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订立合同过程中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要约方式应符合哪些规定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一项缔约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一项要约,不在于它的形式,关键在于其实质。因为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的意旨。
二、商业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商业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有: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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