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一、法律上的合同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自承诺生效时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成立。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承诺不能撤销的原因
承诺不能撤销的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合同就成立,受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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