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承诺的情形
时间:2023-05-03 08:21:21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订立承诺的情形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又一必经过程。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亲自承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承诺。其他人作出的承诺仅应视为向要约人发出的一项要约,而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这一方面是基于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另一方面,承诺人是要约人选择的,如允许其他人进行承诺有可能会违背要约人的意志。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或者要约人指定的代理人作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独立的要约而不构成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间内作出。

二、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的联系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承诺迟到和迟延的后果是什么

(1)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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