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反复的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过程。熟悉要约和承诺规则,可以彻底看清合同订立过程中各行为人之各种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对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有一个全面把握。
一、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要约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
(2)方式。①原则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②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者,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3)承诺期间。①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②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即时作出;③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4)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①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②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③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④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
二、承诺迟到、迟延
(1)承诺迟到
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承诺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并依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但因第三人原因(如邮差)致承诺逾期到达要约人;与迟到恰好相反,迟延原则上承诺有效;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三、承诺撤回
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
四、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1)承诺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行为作出承诺的,作出行为时即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时间。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实践中,承诺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往往是不一致的,此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不以承诺生效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五、合同成立地
(1)意义。确定合同成立地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价值。
(2)如何确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会签的,必会签地为合同成立地。以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双方异时异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为合同成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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