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姐与公司在计算劳动合同关系开始时间的不同的认定方面发生了劳动争议。事情是这样的:马小姐所在的公司最近出台了职工住房基金办法,把2003年3月31日作为新老职工的划分点,新老职工享受的待遇相差悬殊。公司认为,虽然马小姐在合同上签字的时间是2003年3月28日,但公司签字的时间是2003年4月2日,因此合同开始时间应当以公司的签字时间为准。由于相隔时间较长,马小姐怎么也找不到2003年3月28日到2003年4月2日在公司工作的书面证据。这样公司是不是就可以此认定劳动关系是从2003年4月2日才开始建立呢?
劳动合同的生效,指的是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满足了上述全部条件,是不是劳动合同就自然生效了呢?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那是说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意义相近,主要指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或动作,成立多指劳动合同订立后的结果,是静态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成立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从而使劳动合同完成形式的全部要件。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上订立之日也即当事人签字之日,两种表述是同一个意思。
所以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后,劳动合同才生效。单有劳动者的签字或者单有用人单位的签字,劳动合同都不能生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个签字人签字后生效。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
所以本案中,由于马小姐没有证据证明她从2003年3月28日就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只能按合同生效的时间是2003年4月2日来计算她的工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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