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项目的分包和分包中,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员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纠纷。最近上一层分包和分包关系中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作为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非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违法分包中发生的劳动、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实际施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上一层有用工主体的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用工主体的单位不得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抗辩。
违法分包转包的民工受工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违法分包中,民工受的工伤由违法分包的单位负责。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将承包业务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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