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乘坐或驾驶投保时指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责任免除原因
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九)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十)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责任免除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不包括在驾驶培训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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