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怎样的
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三、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四、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军事冲突或暴乱;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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