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条件限制。但是投诉是否可以接受,接受后是否可以更改,是否具有实质意义需要相关机构判断,做出决定。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投诉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上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属或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和纠正的行为。二是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法院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此时我们一定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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