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行政诉讼应当怎样确定被告?
1、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二、行政诉讼被告应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这样确定的:没有申请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则为共同被告。
三、行政诉讼应怎样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方式是:首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的案件,复议维持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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