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际奥委会第122届全会决定,将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承办权授予中国的南京。这令我国民众感到由衷的欣慰和欢喜。之所以欣慰,是因为在短时间内,我国连续承办了奥运会、世博会以及亚运会,此次青奥会选择中国,无疑是对我国承办大型盛会能力的肯定,这也体现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同时,青奥会的筹办过程,再次显示了我国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也体现出我国对大型盛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
日前,南京市政府专门组织相关部门起草了《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并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施行,标志着青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筹备过程中就已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对于大会的成功举办,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规定》具体列举了为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的6种方式,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此6种方式使用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吉祥物等相似商标、标志的,视同为商业目的使用青奥会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规定》还列举了6种禁止侵权行为,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盗用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或者南京青奥委的名义,从事募捐、征集赞助、制作发布广告、组织宣传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丑化青奥会有关商标、特殊标志和吉祥物,不得与其他图案混用。针对上述“6种方式、6种禁止”,笔者认为,这种细致划分是将保护落到实处的表现,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表现,更是青奥会顺利举办的有力保障。
青奥会未动,保护先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细致化、条文化,这使得随后即将展开的具体工作有章可循,避免了亡羊之后再去补牢的情况——彼时损失已成,同时也难免手忙脚乱。我国在青奥会这类大型盛会上的表现,直接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的树立。《规定》的及时出台,展示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决心和努力。以这次青奥会为契机,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将迈向更广阔的舞台。(知识产权报
作者
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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