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补助是哪个部门
时间:2023-06-06 22:23:25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职工遗属补助是哪个部门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待遇按《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

(二)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死亡的,其遗属居住在海口市、三亚市(居住地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每人每月补助85元;居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80元;居住在农村的(含市、县郊区),每人每月补助70元;对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死亡后,其父母、配偶(非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增加补助20元;对身边无子女的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5元。同时具备两项以上增加补助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增加补助。

对于参加工作不满五年,非因公(工)死亡的,其遗属不实行定期补助,如遇有特殊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遗属补助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二)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三)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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