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去世有补贴政策,以浙江省为例: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一、遗属补助发放时间
一是定期清理审核制。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对全市享受遗属补助费人员进行定期审核,及时停发到期不享受、死亡未报等不应再享受人员。二是严格执行领取补助费由本人签字的规定,避免了已死亡或超龄继续领取补助费问题的发生。三是实行不定期抽检制。对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审核,重点关注年龄较大和到享受年限的遗属,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检查,严格按政策兑现此类人员待遇。
二、遗属补助包括哪些项目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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