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发信端发送短信和接收端接收短信在理论上属于一种通信行为,因此,专业短信群发公司、SP公司以及电信运营商在未经他人同意或违背他人意愿擅自强迫他人接收短信的行为在客观上或后果上均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由于所有的垃圾广告都必须经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才能发送到终端用户的手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电信运营商对于自己未尽合理监管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运营商为其自身业务宣传而向消费者发送的短信息具有不定时性和高频发性,这种行为更加大了对消费者工作和生活的干扰。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有和特定主体通信或拒绝与之通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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