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来说,向消费者发送信息无非是为其五花八门的服务项目做宣传,然而消费者往往是不希望接收不需要的服务项目和不希望与之进行通信的,消费者本身有接受某项服务或拒绝某项服务的选择权和自由,此种权利不容侵犯。
让我们远离短信中的“垃圾短信”骚扰
让我们远离短信中的垃圾短信骚扰
自从有了短信,人的骚扰方式就多了一种,从电话、邮件往手机短信过渡。这种骚扰方式的特点是,不管你接不接受,先发给你再说。
如今,绝大部分手机用户都曾遭遇且正在面对不良短信、垃圾短信的骚扰,手机上从天而降的信息在内容上越来越让人受不了,黄色、莫名其妙的种种短信,让心爱的手机变身成了一只垃圾桶。
信骚扰无休无止
本报讯半夜酣睡之际,手机猛地响起。惊醒一看,是短信。嘻嘻,运气来了哦!想找你聊天呢,她是位美丽可爱的北京女孩,直接回复这条信息就可和她进行聊天。市民黄先生气愤地告诉记者:我晚上睡觉习惯不关手机,前一段时间,总是在凌晨两三点的时候收到这种无聊的短信,常常搞得觉也睡不好。
像黄先生这样的情况,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你想有激情浪漫的邂逅吗发短信到立刻开始超时空爱情;恭喜,你的手机号码中了头奖,奖金,咨询电话相信你看到这些骚扰短信一定也不会觉得陌生。
手机短信,因其低廉的价格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很受广大手机用户青睐。但没料到的是,短信骚扰不请自来,给手机用户带来无尽的烦恼。更可气的是,这些莫名的信骚扰除了破坏人的心情,还想方设法欺骗消费者,收取高额信息费。
为了欺骗用户,这些骚扰短信的制作可谓煞费苦心,一不小心就让人上当受骗。信骚扰主要包括莫名被注册收费;已订阅短信取消;黄色短信;中奖短信之类充斥手机等等。这种短信往往要求你订阅某项业务,如不回复就视为同意,这种近似抢钱的做法,让消费者非常反感。还有一种方式,看似隐蔽,但目的也很明确,内容往往是伪装成你熟悉的人,送一个问候、发一个通知或讲一段笑话,最后无一例外要你拨打某个电话或回复短信。又或者,短信通知已为你免费开通某项业务,不过试用期结束后需要交钱,这种做法的欺骗性很强,用户不知不觉就被套牢。
通信公司加大打击力度
如今,这铺天盖地的信骚扰让人应接不暇,有些甚至已经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这么多骚扰的短信究竟从何而来市民张小姐不禁提出疑问,我从来没有在网站上透露过自己的手机号码,别人是怎么知道的呢由此,大多数不知内情的市民直接将矛头指向了通信公司。
日前,记者采访了苏州移动张家港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告诉记者,这些广告短信是由与他们合作的内容提供商发出的,比如网站,内容提供商负责提供短信内容,移动公司提供平台并代为收费。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有些合作商会违规操作,发出一些不受市民欢迎的骚扰短信。此外,社会上还有大量非法的公司和个人利用网络短信群发等方式,发送各种骚扰短信,达到骗钱的目的。对于这烦人的信骚扰,移动公司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近段时间,移动公司已联手公安,一起对非法短信进行打击,期望能给市民一个满意。
支招应对信骚扰
今天说你中奖,明天又说哪个楼要开盘,还有善意的提醒——你在某某商场刷卡消费了元,有疑问请与某银行联系,更有一些无聊甚至是恶意的骚扰好久不联系了,最近好吗早晨恶作剧地问你起床了吗,深夜要你陪我聊聊天。多的时候一天收到五六条,删掉都嫌烦。
面对无聊的信骚扰,市民刘先生非常苦恼,说自己的手机里没几条短信是正常的。针对上述情况,为避免消费者步入手机短信服务消费误区和减少信骚扰,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手机短信服务时,首先要了解此短信是否免费,如属收费短信,则需了解发送条数的计费标准,包月、包年的计费标准等,以及可否取消,如何取消等内容;手机短信服务商应当在提供短信服务前,真实、准确、具体地将短信服务的项目、名称、收费或计价标准,可否取消,通过什么程序或方法取消等内容在事前公示,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对黄色短信、中奖短信之类的信骚扰应不予理睬,切勿轻信以免上当。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之前,对于短信骚扰的处罚是一个盲区,无论短信内容和条数怎样不堪,违法人员都很难受到处罚。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法律规定,能够有效地打击骚扰短信对市民的侵害。
记者点评:电话机缩短了地球上人与人沟通的距离;手机的出现则实现了人们交往空间的零距离;手机短信的开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然而,由于投机商人的违规行为,也使消费者的生活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对此,记者希望通信行业的监管部门、通信运营商等共同行动,从法规执行上、从技术层面上防范和阻止不良手机短信,给手机用户一个绿色安全的使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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