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的,应如何办理?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一、精神病人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怎么指定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定监护为: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村民委员会指定无行为能力人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
3、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撤销指定,另行指定监护人;
4、对指定不服的,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以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法院审查指定监护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三、幼升小是否单方面监护人
不是。父母都是他的监护人,不存在单方面的监护人。当他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之后,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监护人的变更: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按以下顺序指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作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还应当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居委会同意。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后,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并告知其如不服指定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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