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其雇主应为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雇佣关系外的其他当事人对雇员造成了人身损害,赔偿权利方可向该第三方主张具体的赔偿责任,亦有权请求雇主承担同样的赔偿责任。
当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就损失部分向直接侵权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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