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首期房款之后,购房者依然享有解约并撤回已经支付的款项之权益。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有可能会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达成最终共识,同意解除原有房屋买卖合约,同时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然而,若经尝试未能顺利达成协商结果,购买方也有权依据合同中具体约定的条款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款,进行严肃而正式的退房程序。在此过程中,需根据退房的具体原因,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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