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之间的相似性: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的结果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和责任,双方之间关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相应消除。
两者之间的差异: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同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生效前,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时支付,以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稳定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非因员工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立即终止,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签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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