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话,那么对于这部分房产只有经过夫妻共同同意之后,才能对房产进行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善意、二是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时,如果该主体与受让人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受让人未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夫妻另一方有权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转让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付或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如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则其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重要且明确的时间判断节点,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继而考虑第三人是否善意、对价是否合理的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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