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如何处理
时间:2023-03-14 18:41:56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中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处理要看买受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善意”是指买受人在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主观上不知道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买卖行为效力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如果受让人在出让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转让该财产,则可认定受让人主观上不存在善意。

一、婚后购房属于共同财产

(一)夫妻婚后购房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约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该约定无效;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老公把房子赠与小三可以要回吗

男方把共有房子赠给小三,其配偶可以依法要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者受赠房产不得认定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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