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东省廉江市的杨某某多次伙同他人,流窜到广西六景至梧州高速公路贵港、横县的服务区,先后采用弹弓打烂驾驶室玻璃,盗取车内提包或者用干扰器干扰小车驾驶员关门盗取辆提包的方式,先后六次实施盗窃。
经查实,从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杨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南梧高速公路玉林往南宁方向横县服务区、贵港服务站内,利用弹弓、干扰器等工具或打破小轿车玻璃获干扰小轿车上锁,实施盗窃六起,涉案金额为33844元。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杨某某参与盗窃六起,涉案金额为33844元,属数额较大,在多起案件中与他人事前预谋后实施,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经综合各方面后,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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