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封开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流窜盗窃案,3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六个月又十天和每人罚金2000元。
2014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李某乘坐被告人王某驾驶的小汽车,从梧州市蒙山县蒙山镇出发,来到封开县境内。被告人张某、李某先后到途经的河儿口镇、莲都镇、南丰镇内的3间超市商场盗窃物品,通过采用随身携带的磁铁将系在商品上的防盗磁条吸下来,再将商品放进衣服内夹带出商店,被告人王某则负责在停车地点接应。
3人共盗窃价格较高的品牌奶粉13罐,洗发水、沐浴露等日用品若干。当日14时许,经群众举报,3名被告人在南丰镇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依法认定为盗窃罪。但针对被控的盗窃数额较大,由于部分被盗超市未能提供监控视频及购销凭证而无法认定。其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与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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