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报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申报材料: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单位参保登记:参保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贰份),审核后,符合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单位变更登记:参保单位持变更的有关证明和文件(复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注销登记:参保单位持有关部门批准、宣布的终止证明和文件(复印件),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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