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不服的,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法定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过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决定之日起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者的唯一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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