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监护人称谓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监护人称谓意思是:一般写爸爸或者妈妈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协议确认监护人可以更改吗
变更监护人可以协议,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既为保护被监护人而设,自然须具备相当能力,故监护人的资格是确定监护人是否胜任监护职务的重要问题,它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问题。各国法律均对此做出了规定,对于不能胜任监护工作者,法律规定不许其担任监护人,这就是所谓“监护人缺格”(消极资格)的规定。
三、监护人怎么确定标准具体有什么
监护人的确定标准有: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3.再是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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