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债权人代位权原则上被理解为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其与他人即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妥善行使其权利以此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债权人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本来应该行使的权利。
具体而言,该项权利是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的,只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才会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保护。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需满足以下四个重要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已经与其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债务债权关系;
其次,债务人须具备一定的权利,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债权,事实上,像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等也包含在内;
再次,这种权利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权利。
最后,在所有这些前提条件都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债务人必须故意且明目张胆地放弃行使其相应的权利,这通常表现为他们根本就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故意拖延行使权利,更直白的说,就是当其本应对其潜在的权利采取动作,然而却选择无动于衷甚至故意忽视,使得这部分权利的价值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下降或者完全消失殆尽。
更为重要的是,债务人必须由于放弃行使权利的行为给债权人带来了直接且明显的经济损失,否则的话,债权人同样无权行使代位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仍在商议之中,尚未签订正式的债务条款,那么,在这个时候,债权人实际上并不能触发代位权的保护机制。
此外,需要区分的是,与撤销权不同,代位权只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够得到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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