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条捷径
时间:2023-06-06 09:31:03 2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明中院执行庭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中,被执行人偿还了300多万元债务后,尚欠100多万元再也无力偿还,但其对第三人享有一笔到期债权。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启动代位执行程序,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到位100多万元,使该案全案执行到位。

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直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

代位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之强制执行方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规定。代位执行由最高人院在199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部分专门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具体办法,增强了操作性。

代位执行的行使,它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使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范围扩大,也就是说增加申请执行人受偿的机会。这一制度为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特别是三角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着积极的意义。三角债是企业之间经营过程中相互拖欠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它使债务无法履行,债权无法实现,正常的商品流通无法进行,造成企业资金紧张,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阻碍经济正常运行的老大难问题。而债权人代位权使债权具有了针对第三人的对外效力,使得在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能同时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同时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得到了维护。

代位执行作为一种略式诉讼程序,无须通过正常诉讼程序中的所有环节,以简化程序,节约诉讼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迅速而简便地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稳定,加速经济流转。一般说来,任何经济、民事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进行。但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确保审判质量的条件下,应当尽量地简化程序,尽快地使权利人取得执行依据,这对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都是十分必要的,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正适应了这一需要。因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必要的证据就可以通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使执行较快地取得了执行依据,避免了复杂的程序,减少因诉讼造成的耗时费力以及当事人讼累,降低成本,包括降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以及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投入,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益,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加速了债务的履行,同时也加快经济流转速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而代位执行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由此可见,代位执行制度是根据执行实践的需要建立起来的。

代位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并非所有被执行人的债权均可执行,只能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代位执行程序: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被执行人能清偿全部债务,就没有必要适用代位执行;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代位执行的提出有两各种途径:一种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这是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实施的;另一种是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实践中通常是这种方式,因为对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最清楚,提出的证据也较全面准确。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必须是书面的,但如果书面提出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案;执行法院发出履行通知,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提出异议或者履行债务,第三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履行通知书后,如无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有异议,则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第三人在收到履行通知后,既没有在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做出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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