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3-02-08 18:20:41 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能够申报的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

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所以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而且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一、什么是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二、破产受理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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