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有:
1、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2、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一、人身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人身监护权的内容包括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余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成年监护人的责任有哪些?
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4、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三、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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