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自动离职”这一说法,因此员工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主决定离开岗位的话,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擅自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待遇等条件,导致劳动者产生抗议并最终选择辞职的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将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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