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时间:2023-06-27 08:33:18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以及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车辆质押要签订合同吗

车辆质押必须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能保证其效力。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二、动产质押需要手续嘛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三个条件:

(一)质押合同有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有效不仅要包括以上的基础要件,同时质押合同有效还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即不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者利益的合同、不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合同没有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未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产生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未交付质物的,合同不生效。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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