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也称为公开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使投资者充分理解情况的制度。包括发行前的公开,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构成。
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创业板在信息披露方面比主板要求更严格,具体表现为:
1、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考虑到网站披露的便捷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制定网站为主。
2、信息披露更加及时,要求实时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披露临时报告。
3、根据创业企业的特点,对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要求也更加严格。
4、增加创业板市场风险特别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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