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3-07-07 15:21:32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接受公众的监督,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公布相关信息和信息的制度。其包括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1、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公开发行时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和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的披露。此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等;

2、持续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持续披露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证券上市交易和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信息披露制度最早起源于1720年英国的《反金融欺诈和投资法》。18世纪初的英国,法律约束松懈,投机风波此起彼伏,股市欺诈现象非常严重,最终于1720年爆发了一次震惊英国乃至世界的南海泡沫事。南海风波的直接后果是英国国会当年通过了《反金融欺诈和投资法》(BbbleAct),该法案禁止没有特许状的公司发行股票。此后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英国没有股票上市,直到1825年该法案被废除为止。泡沫法对后世资本主义的商事制度、会计制度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就是规定公司对股东负有法定的真实披露义务。但是现代意义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1844年的《英国合股公司法》才被真正确立下来,这部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将其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即股份公司需要将其募股公开说明书向公众公布并向公司注册官注册。此后,英国公司法对于信息披露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1900年《公司法》规定了公开说明书必须记载的十三项基本信息,以便于认购人判断该股票的质量及价值,1908年开始要求公司向股东公布年度帐务,1929年之后要求公司公开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而后又于1948年开始要求公司公布除上述两个会计报表之外的董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信息,而1984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上市指南》使得英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趋于完善。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晚于英国,但是作为当今世界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信息披露体系是最完善的,也是最成熟的。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最早起源于各州的蓝天法(BleSkyLaws)。1911年堪萨斯州通过了第一个州证券法规,像此后其他州的证券法那样,该法后来被称为蓝天法。在此后的两年里,美国先后有23个州制定了类似的证券法,其中有17个州的证券法都是以堪萨斯州的证券法为蓝本。州蓝天法不仅强调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事实,而且通过对于待发证券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估,要求所有登记的证券审查合格。但是,由于州证券法只能适用在一个州以内,因此,对于跨州的证券欺诈行为,蓝天法并没有很大效力。大拇指代发论文中心。1929年10月,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发生崩盘,仅在10月一个月内,证券市场市值缩水150亿美元,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期间,道琼斯工业指数从364.9点跌到62.7点,与1929年高点时相比,1933年缩水高达850亿美元,这就是让许多经济界人士谈虎色变的1929年股市大崩溃。

在1929年纽约股市崩盘之后,许多美国国会议员提议要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来规制证券市场。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以便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证券投资决策,并且预防欺骗性的、不公平的以及内幕操纵行为。于是在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并在随后的一年通过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主要管辖首次向公众发行证券的程序,即证券的初次发行或分销,该法要求向公众发行的所有证券一般都要登记,无论是初次发行还是二次发行,发行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发行中的财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任何虚假、欺诈和不实陈述。不过,1933年《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比较有限,其所要求的登记和信息公开仅适用于证券的分销,即证券的首次发行。于次年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所适用的范围则比《证券法》要大得多,它直接对公开交易证券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它的效力不但及于证券、证券发行人、购买人和出售人,而且还管理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和一般经纪人。该法将证券信息披露延伸至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所有证券,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持续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在《证券交易法》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许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重要证券法规,其中包括:1935年《公用事业投资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而在这些法案当中,值得特别关注的就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Act)。由于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丑闻的爆发,美国现行公司法体制中存在着的诸多弊端被暴露了出来。针对这些问题,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签署了由国会民主党议员萨班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已由参众两院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该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它加强了上市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了公司内外部的审计制度,尤其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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